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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招生考试院被省人民政府授予“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”荣誉称号
日期:2016/3/12 18:16:38    作者:     点击数:

  1月16日,省委民族工作会议暨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胜利召开,省人民政府表彰了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,授予省招生考试院“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”荣誉称号。这是省招生考试院在继 “云南省招生考试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”项目获2011年度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后的又一殊荣。
  近年来,省招生考试院和全省招考战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,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,积极为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,着力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,推进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招生制度改革,通过“统筹兼顾、适当照顾”的少数民族预科制度设计、专项招生计划、定向培养项目和政策性加分等方式,对云南25个世居民族、15个特有民族、8个人口较少民族、内地高寒山区少数民族考生、边疆县和藏区少数民族考生等给予特殊照顾,使我省少数民族考生录取率稳定增长,并高于全省汉族考生录取率,保证了处于相对弱势的民族、边疆、农村等学生群体都能获得均衡的发展机会,为建设稳定、团结、和谐的西南边疆做出积极贡献。
  省招生考试院通过实施专项计划工作,使我省集中连片贫困地区93个县上一本线的农村和少数民族考生录取率,从原来的70%左右的水平提高到了80%以上,为我省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考生增加了13%以上的就读重点高校机会,高于全国10%平均水平。通过对8个人口较少民族实施招生照顾,最大限度保证了人口较少民族都有考生进入高校学习,近几年我省人口较少民族考生录取率都在85%左右。通过专门实施藏区专项招生计划工作,每年为迪庆州多录取了150人左右进入高校学习。通过实施政法系统定向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招生工作,为少数民族地区及边疆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、检察院、公安和司法等部门定向招录了1000多名通晓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高考生。通过对普洱市西盟、澜沧、孟连、江城4县的考生给予招生录取政策倾斜,为“直过区”考生设置专项录取计划,帮助解决“直过区”考生的高等教育需求,为“直过区”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人才培养保障。
  省招生考试院将珍惜荣誉,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,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、四中全会以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,紧紧围绕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新要求、新部署,积极探索,攻坚克难,创新举措,从各民族共同利益角度出发,确保教育水平相对落后少数民族地区考生,进一步享受到平等的高等教育权利,为促进民族大家庭和睦相处、和衷共济、和谐发展作出新的贡献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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